苏0724刑初166号中看刑事审判审限

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本文作者只是一个程序员,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

近日苏0724刑初166号这个敲诈勒索的案子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而现在,因为目前案件正在二审,所以判决尚未生效。于是判决书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撤回了。那么作为吃瓜群众,想能够正式的看到这份判决书到底要等多久呢?这就引出了刑事审判审理期限的问题。

是时候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了。顺便安利一波自己的推测


刑事审理期限

首先本案的一审在灌南县人民法院,那么此案应当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一审目前的信息,似乎本案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且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并不会达到死刑,因此就审理期限来说,就两个月。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两个月后就能看到相关判决。

补充侦查与审查起诉期限

补充侦查是以两次为限,每次应在当一个月内侦查完毕。

而每次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限起步就是一个月。而本案毕竟社会广泛关注也许能算重大案件,就又是半个月。再加上本案一审已经判了十年以上,所以又是半个月。因此每次补侦之后,审查起诉又是2个月。

而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审查起诉后,又会重置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如果进行补侦,那么我们最坏将在:2+(1+2+2)+(1+2+2)=12个月后见到二审的文书。

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可以将本案发回一审法案重审。重审将重置审理期限,也就是一审再来一次。而一审虽然也是应当在两个月内宣判,但是“最迟”是不超过三个月。

发回重审之后,补充侦查似乎就更是基本操作了。这一点不同于二审,因为最高检显然已经认识到了二审过程中进行补侦似乎不是特别合适,并且已经对这一问题做出了理论探讨(见:《审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上诉案件 不宜退回补充证据》)。

同时,重审毕竟是重审。重审仍然可以上诉和抗诉,因此重审理论上是有二审的。这里就形成了一个递归,似乎目前理论上没有次数限制。


结论

虽然我们应当关心社会时事。但是不宜抱着猎奇的心态过度关注某一具体的个案。应当保持良好的心态,多关注社会中的真善美。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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