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知识:从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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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本文作者只是一个程序员,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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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理论法的水平非常有限,有什么错误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近日,一份《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引起了一些朋友的关注。其中我看到大家最关注的无非是:“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这一句话。

所幸,当年试图过法考的那段时间,还是跟着厚大法考的高晖云老师的视频学习了一段时间。
但非常遗憾的是,当时已经是我法律相关知识学习的末期。学习完了之后,也没有刷题。以至于第一次被朋友问到这个的时候,还花了好一番功夫回忆知识点。
因此,也再次说明,作者本人理论法的水平有限,有什么错误还望指正。也不应该因为作者本人的一些过失,而认为是高晖云老师教的不好(实在是学的人没有下功夫)

本文不经过chatgpt检查。时间仓促,我尽量保证行文通顺。


根本问题:制度不同

说到“宪政”、说到“三权鼎立”或者说到“司法独立”,我立刻能想到的是法律高于一切的这么一种思想。法律高于一切看上去是一个很美好,很理想的状态。但是,美好有很多种不同的形式,而且事实上看似美好的背后其实也有一些弊端。也就是说,至少“宪政”、“三权鼎立”和“司法独立”不是问题的唯一解。
在这一节,我还是想先跳过不同形式之间的利弊比较,先说明客观现状是什么样的。而这个客观现状就是:根本制度不同。

首先,一个常识问题: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答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那么西方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什么?答案是:没有。
这就是根本的区别。

基于此,说“三权鼎立”是错误观点的原因其实就呼之欲出了。
对于西方国家,因为不存在最高权力机关,所以其整个国家机器的运作是由若干个独立的部分共同完成。期间相互可能相互合作,可能相互掣肘。
而我国,因为我国有最高权力机关。所以,我国的一切国家机构都是归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包括中央军委,都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
所以,如果说我国的法制目标是“三权鼎立”是错误。首先,我国的划分就不是按照立法、司法和行政进行拆分。其次,就算真的这么拆分,也不能叫“三权鼎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属的所有机构都需要向它汇报工作。也就是说,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和中央军委都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判独立什么是

审判独立是审判权独立行使,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干涉。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法官独立审判,来源于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用法律形式把它固定下来,要求法官按照本阶级的法律独立审判,以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在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人民法院只服从法律,对法律负责,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的利益。我国的审判独立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独立的区别在于: (1)我国的审判独立原则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确立的,而不是来源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 (2)我国实行法院独立审判,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3)资产阶级的独立审判为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我国的独立审判则为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百度百科

简而言之:除人民法院外,其他任何个人、机关、团体都不能行使审判权,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举几个例子可以更好的说明。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受不受公安机关的影响?答案是:不受。人民法院虽然在必要时会向公安机关询问案情,但是最终审判结果是不以公安机关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比“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这两个词,我们可以看得出来,这两个词的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
“司法独立”强调的是整个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包含了合作,也包含了对抗。
“审判独立”强调的是,审判机关要依法独立的做出判断。并不强调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分隔。

至于这种用词区别的根本原因,那就是上一节提到的制度上的根本区别了。我国的审判机关上面还有个最高机关,所以在面对其他机关,显然就不应该是对抗关系。这也是前面百度百科中“是根据国家机关职能分工的需要确立的”这一点。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说“司法独立”在我国是错误。


两个成熟的理论都应被尊重

到此,我不得不克制我的情绪,尽可能客观公正的说明一下不同理论都有其合理性。

这里我想引用习总书记在去年和拜登会面时的一句话:“美国有美国式民主,中国有中国式民主,都符合各自的国情。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中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体现人民意愿,我们同样感到自豪。任何国家的民主制度都不可能至善至美,都需要不断发展完善。对双方存在的具体分歧,可以进行探讨,前提是平等交流。所谓‘民主对抗威权’不是当今世界的特点,更不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

重要新闻_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立法权问题

最后一节,我想谈一谈我个人的看法。眨眼,眨眼,眨眼。写了1000多字,眼睛累了。

我个人觉得,从表面上看,“三权鼎立”确实看上去没什么毛病。但是问题就在于,如果法律高于一切,那法律本身从哪里来?
西方国家,其立法机关是国会,国会又分参众两院。而这些机关的议员是否真的能代表人民呢?是否真的如表面看上去的能够相互制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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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对于“三权鼎立”语境下,只强调了法律高于一切,其本质就是在强调统治阶级的统治高于一切。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就意味着资本阶级的统治高于一切。也就是法律高于人民。
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其实是人民高于法律。

孰优孰劣,我觉得不辨自明。眨眼,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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