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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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本文作者只是一个程序员,不具有相关专业能力。

在日常生活中,主动证明、被要求提供证据、听别人说证据或是要求别人找证据等等证据相关的事物非常常见。
很多时候,矛盾往往都还没到证据本身不充分或者事物本身不清楚的地步。往往在探讨证据本身和事实本身之前,事情可能在找证据的责任分配阶段就卡住了。
因此,窃以为,大致了解一下举证责任是非常有必要的。

举个例子。
我问室友:空调遥控器是不是被你坐在下面了?
室友:不在。
我:你起来给我看看?(要求提供证据)
室友(不动):给你说不在就是不在,我在打大龙。
于是很快我们就吵了起来,然后打了起来,最后双双住院。

申明+交底

我不是专业的,有错误还请轻喷。

这部分的知识来源主要来自于厚达法考的民法部分和法理学部分。
两年多前听的,记忆已经模糊了。我不太确定这个是不是法理学课程的部分,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我对举证责任的认知主要来自于民法部分。因为我隐约记得张翔老师讲的时候是拿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进行对比来传递民事诉讼的知识的。但因为我民法和法理学习的时间点比较接近,有些模糊。唯一确定的是不是刑诉和刑法的部分。刑法就不说了。刑诉全是口诀,所以我影响非常深刻。

而其中民法部分我没学完。
主要当时学一半的时候民法典说马上要出了,再加上个人命运的种种变化,于是民法的学习就一直没有继续。个人感觉非常的遗憾。

这里也容许我感叹一下命运的无常。
人都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但命运的奇妙就在于,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是冷是暖。可能“惶恐滩头说惶恐,零丁洋里叹零丁。”可能是一个更贴切的描述。至于“留取丹心照汗青。”什么的,坦白来讲我是深恶痛绝。引用《大明王朝1566》里赵贞吉的一句台词:“功过从来结伴而行,我不求有功,无过便是功。”。
与其说我是和文天祥有共情,不如说我是和文天祥船上的水手共情,更不如说我是期望成为穿上的水手而非文天祥。不求别的,一求问心无愧,二求千万别在史书里留下痕迹。

所以,首先专业性和知识的完备性肯定是有问题的。刑诉部分和民诉部分可能稍微好些,行政诉讼部分我是完全没系统学过。
如果有朋友正在经历行政诉讼,首先我祝你好运,其次请勿以此文为参考。

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 - MBA智库百科
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提供证明的责任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

基础定义可以参考上面连接。
简洁明了一句话:“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

这里我想要说明的是:举证责任是责任不是权力。
当然我认为显然的,如果当事人竟然愿意义务劳动,主动提供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我猜是可以的。但我还是要说当事人真是高风亮节。

首先,举证是有成本的。举证往往需要大量收集整理的工作,且过程总不会是一帆风顺。
还是我和室友的例子。室友如果要证明遥控器不在他那里,那么室友可能就会损失一个五杀。而我要证明遥控器在室友那里,那么我就需要研究研究透视科技。

其次,责任的归属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谁要承担上面的成本。
现实中,就算是杀人犯至少也懂得毁尸灭迹,来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所以举证总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假如我们把证明杀人或者没有杀人的责任归给杀人犯,也就是让杀人犯自证清白,是不是毁尸灭迹就无效了?为什么我们不这么做?

举证责任分配

个人理解:从非常宏观的视角来看,主要是看能力。
这里不是指谁更有钱一点谁就要负责举证,这个不够宏观。这个宏观级别是刑事、民事、行政的这个级别。

我们来看各种不同的诉讼中的双方大概是个什么情况:

  1. 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个人)和检方(国家机关)。
  2. 民事诉讼:路人甲(个人)和路人乙(个人)
  3. 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和路人丙(个人)

此处主要是说明大概意思,请忽略亲告罪、企业或组织的地位等等。

显然我们认为,国家机关的证明能力是远高于个人的。所以不难想到:
1. 刑事诉讼中,检方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有罪。
2. 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3. 行政诉讼中,举着责任倒置,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这里只是整体,特例肯定也有一大堆。除了后面几个带有特殊目的的之外,多的我就多提了)

但是考虑到整体的立法意图,我们不难找出一些特例。

比如自诉和亲告罪。虽然这仍然属于刑事诉讼。但我们可以看到,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基本就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双方实力其实相当。
那么在这类案件中,显然就更类似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

所以说,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能体现其背后的立法意图的。

一个练习:项目技术栈选择

基本问题

为什么后端不选择Clojure+Ring作为技术栈?
为什么后端不选择Python作为技术栈?
为什么后端不能统一到一个唯一的技术栈?
为什么后端要被单一语言绑架?

这些问题可以是一个人问的,也可以是多个人问的。
如果是上述所有问题都是同一个人问的,建议直接N+1,可能这种到时候亏得还少些。
显然,大多数情况下,这些问题会是多个人问出来的。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基本思路

所谓“半部论语可治天下”,古人诚不欺我。直接抬出三纲五常,这个问题就能迎刃而解。
技术决策权应当牢牢的掌握在技术管理者手中。因此,举证责任应当由项目实施者承担。

显然,君君臣臣,管理者具有决策权,这个我觉得没什么可以多说的。
反过来,往往技术决策者是少数,而实施者是多数。实施者一人一个想法,如果全部要管理者一一证明,那管理者每天不用干别的,每天证明“为什么这个不行”。

正如前面的问题,四个问题本身就是无底洞:
证明了Clojure不合适,那下一个就是Python。Python证明完了,后面还可以换C#。只要管理者不是全知全能,则总能找到一个你没用过的,让你给出这个不行的证据。而一旦被迫接受了其中的一个,那公平起见,另一个是不是也要接受?

所以,如果是“君”提出的,那么就没有必要提供证据,直接实施。
如果是“臣”提出的,则“臣”理当向“君”说明情况,后面由“君”裁定。同时,为“君”者,应当有留中不发之权。

反向操作

没啥好论述的。觉得可以反向操作的可以试试在评论区详细阐述,你所在的项目的某一个具体的服务为什么不使用下列技术栈?(也就是假设你有10个服务,根据下图,你需要给我$10^{15}$份证明文档。)

总结

举证责任分配非常重要,应当根据三纲五常、公序良俗制定好分配方案,并且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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